法律分析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而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千壹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