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當地派出所或政府機關辦理臨時身份證;
2.如果正式身份證沒到,出示身份證領取回執;身份證丟失的,需要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掛失登記表;
3.支付制作費用,正式身份證未到10元,身份證丟失40元;
4.取號後提交戶口本、壹寸照片或身份證回執並簽字;
5.在證據室等,15分鐘可以到臨時身份證。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程序:
1,去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
2.提交身份證補領申請表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提供戶口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4.接受公安機關的身份審核;
5.審批後,取得臨時身份證明。
綜上所述,如果要在科目三考試中使用臨時身份證,需要先向派出所或政府機關申請,帶上相應的戶口本,根據身份證是否丟失領取收據或掛失登記表,繳納相應的費用,提交所需材料並簽字,最後在取證室等待15分鐘左右即可領取臨時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補領或者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如有急需,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