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見證人的條件

見證人的條件

見證人的條件就是見證人不能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見證能力的人。是指敘述或證實其實際看到的事物的人。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分析

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或檢查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屍體 ,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 、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時,都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其有關行為的實施,並由其在當場制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見證人不同於證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該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泵像。綜上所述,法律對於見證人條件的要求往往是針對利益屬性而言的,簡單來說就是不能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