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檢和考核人選從筆試、面試成績均合格者中,根據綜合成績排名順序,按與崗位擬招聘人數1:1的比例從高分至低分確定。綜合成績相同者,取筆試成績較高者進入體檢和考核;若筆試成績也相同,相應考生可在協商壹致的情況下簽名同意自行采取簡易方式確定最終進入體檢和考核人員名單,或由面試組織部門組織他們重新進行面試,以重新面試成績較高者進入體檢和考核。
(二)體檢。參加體檢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由區民政局組織到指定的醫院集中體檢。體檢人員應按時參加體檢,不按時參加體檢者,視為放棄資格。
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安排當場復檢。體檢結果由招聘單位通知。考生對非當場復檢或非當日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的7日內提出復檢申請,由區民政局另行指定醫院復檢壹次,復檢時不得告知復檢項目,以最終復檢的結果為準。自行體檢的結果壹律無效。
女性報考者因懷孕、哺乳期需申請延期體檢的,應提供相應的醫學證明並與招聘單位約定延緩體檢的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