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納應設立“發票管理臺帳”,登記發票的領購、領用、歸還和庫存情況。如因管理不當造成發票丟失,由出納負責。
2、發票管理所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3.已填寫完整的發票應及時收回並妥善保管;如果發現丟失發票或違反發票管理,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報告,以便及時處理,避免損失。
4.每月5日前,出納應將上月發票的購買、收貨、用後歸還、核銷、庫存等情況上報財務部會計,並上報上月實際開票金額。
5.管理和使用發票的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嚴禁偽造、買賣、塗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此規定者,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和罰款。
開具並保存酒店發票。
1.旅館提供服務、銷售商品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2.不得轉借、轉讓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不得超過發票規定的限額,不得拆解使用。
3.用雙面復寫紙填寫發票,並使用序列號。
4.發票應當按照發票種類,按要求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需要填寫的內容包括業務內容、填寫日期、客戶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簽名。
5.作廢發票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管,不得撕毀。未使用的發票應加強保管,使用過的存根應及時上繳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