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於職工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國家相關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因工受傷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基本保障,具有補償性,其目的在於維護勞動者的生存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相應傷殘等級的,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時,糾紛雙方可通過協商方式自行解決,但是如果協議約定的給付數額明顯低於法定標準,違背公平原則,則屬於無效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