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沒有加蓋交警部門的公章,或者沒有負責此事的交警簽字,這個事故認定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基本信息;
(2)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調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