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印章的數量就少得多,通常只有小圓章、長條章、公司章3種章。雖然香港公司印章數量少,但其使用場合卻有極為細致的劃分。通惠就以印章的樣式為大家介紹,這三種章的使用場景,及其法律依據。
1、小圓章
小圓章應當是國人見得最多的香港公司印章了,其規格為圓形,尺寸21mm,排版方式通常為雙邊加內圈,外圈為香港公司英文名稱,兩端加“*”號,印章顏色為藍色或紫色。
雖然小圓章是國人見得最多的香港公司印章,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小圓章反而是3個香港公司印章中,最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印章。因為在香港《公司管理條例》中明確做出規定的公司印章,實際只有鋼印壹種(雖然對香港公司印章還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但在此只考慮其存在形式)。而小圓章存在的意義,更接近為壹種“證據”,用來表明香港公司“知道某件事情”或是“證明某種行為”。其適用的場合應為加蓋在進貨單、對賬單、付款憑證等應為公司知悉的事項,或者蓋在合同文本的修改處,證明修改行為是該公司承認的。
2、長條章
香港公司長條章又被稱為英文簽字章,規格為長方形,尺寸為57 X 22mm,排版方式為上排左起刻香港公司中英文名稱,下排左起刻受權人簽字橫線。而顏色通常為藍色或紫色,但也有可能出現紅色。
長條章雖然稱之為“章”,但這個“章”與通常理解上的“章”最接近的地方,恐怕也只是“蓋”的動作了。嚴格來說,“長條章”實際是簽名的壹種形式。同時相關條文規定,長條章必須配合受權人的簽字,否則將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至於這壹規定的來源,就不得不提到西方社會對個人簽字的重視程度。在西方文化中,對個體的重視程度極高,對責任的追究,通常也會具體到個人。而個人行為最簡便也是最難偽造的識別方式,就是個人的簽名(因此在西方法律中,個人簽名和筆跡對比也是舉證項目之壹)。“長條章”就是這壹法證思想的直觀體現,長條章的版式中刻寫的就是“authorized signature(授權簽字人)”,由香港公司授權給某個受權人,代表香港公司簽字並承認約定或行為。
但需要註意的是,長條章由於是授權簽字行為,因此只能用於普通合同,而不能用於必須由“香港公司”這壹特殊個體發生行為和承擔責任的特殊合同中。同時,長條章上的簽名,必須是香港公司授權的簽字人的簽名,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就算加蓋了長條章,這份文件也無法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3、公司公章
如同內地公司壹樣,香港公司也有代表其法團地位的法團印章。但與內地公司不同的是,香港公司的法團印章均為金屬材質的陰陽套章,也就是俗稱的“鋼印”。香港公司鋼印壹般為38mm圓形章,為方便使用,通常還會配備壹副“夾子”。
從法律意義上說,這個“章”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香港公司公章,其使用場景也是較為嚴肅和重要的場景,如成文法律規定,必須采用契據的某些文件,如不動產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抵押合同、借貸合同、股票或其他證券加蓋印鑒等特殊場景。
由此可見,香港公司的印章管理雖然不像內地公司那樣嚴格,但其印章的使用場合和法律效力也依然有詳細且完善的規定。而在香港公司運營和維護中,也有很多細微卻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