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辦理公證遺囑。這裏不過多的論述。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如果有多分遺囑存在的情況下,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想改變公證遺囑的內容,只有再做公證。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從這樣的規定可以看書,自書遺囑至少包括三個要件:第壹,遺囑人親筆書寫。有的遺囑是打印出來之後由遺囑人簽字,這樣的遺囑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屬於自書遺囑,而是代書遺囑。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算有效。第二,遺囑人親筆簽名。這裏的簽名應當是寫明自己的真實姓名,要寫全稱,不能簡單的寫個性或名字。按手印可不可以視為簽名存在爭議。本文認為,除非遺囑人不會、不能親手書寫自己的名字,否則按手印不視為簽字。第三,註明年、月、日。立遺囑屬於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要有民事行為能力。註明年、月、日可以判斷當事人立遺囑時有無民事行為能力。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對於見證人代書遺囑有自己的要求,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述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的要求與代書遺囑是壹樣的。錄音遺囑應當符合以下的要求:1、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2、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並且見證人把自己的見證證明錄制在錄音遺囑的載體上。遺囑人在錄制完遺囑後,應當將記載遺囑的載體封存,並由見證人***同簽名,註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因為只靠證明人的證詞,出現糾紛的可能行非常大,所以,法律壹般壹方面允許訂立口頭遺囑,另壹方面限制立口頭遺囑的範圍。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危急情況壹般指遺囑人生命垂危、在戰爭中或者發生意外災害,隨時都有生命危險,而來不及或者無條件設立其他形式遺囑的情況。許多人知道有口頭遺囑這種形式,但是不知道這種形式的有效性。最後,雖然立有口頭的遺囑,但是因為不是在危急的情況下,或者危急情況過去後沒有及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導致遺囑被判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千壹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