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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監申請書要怎麽寫?要具體的。。 張三去探訪李四 關系是親人或者朋友。。那要怎麽寫。不用告訴我不需要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0)聊行終字第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華,職業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嶽其祥,該鎮鎮長。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司法所所長。

上訴人姚化平因訴農業行政強制壹案,不服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經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壹,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本村杜學功家,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壹萬元,查無實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之規定,冠縣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22日判決:壹、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限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姚化平拖拉機;三、駁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負擔。

上訴人姚化平不服壹審判決,以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維持。

本院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在壹審中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質證。被上訴人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證據是:1、李鳳梅的調查筆錄;2、李春玲的證言;3、調查杜繼鳳的筆錄;4、調查李春澤的筆錄,以上證據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調查李書玲、陳任祥的筆錄;6、調查範玉嶺的筆錄,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被扣押在杜學功家中。

上訴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並提交以下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筆錄;2、許以峰的詢問筆錄;3、杜玉娥等人的證言。以上證據均證明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於1998年5月1日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不交錢不放拖拉機。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1998年陰歷5月1日,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上訴人姚化平所訴其拖拉機工具箱內有現金壹萬元,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其要求清水鎮政府返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依法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分別由被上訴人冠縣人民政府和上訴人姚化平各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張玉錄

審 判 員:薛振先

審 判 員:張法嶺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書記員: 周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