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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合同專用章未經備案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

法律分析

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在使用過程和司法實踐中其實是壹樣的,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是有區別的。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協商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合同專用章的行為。合同專用章日常經營需要,公章不能隨便使用,所以有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簽訂合同,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合同專用章需要備案,因為如果不備案,當印章的真實性有爭議時,將無法保護其權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在於,合同雙方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示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階段已經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最終確定,從而確認合同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它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按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