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文亦即向國務院報送的請示或報告。其文頭在眉首區要留出供國務院領導批示簽署意見的空白區,因此眉首區比壹般公文為大。這種格式要求在壹般公文格式的眉首區整體往下移55mm,以保證發文機關名稱與版心上邊沿距離80mm。 由於上行文要由行文機關負責人簽名,簽名位置與發文字號在同壹水平線上,為此發文機關的字號就不能放在正中位置,應左移至版心左邊緣空壹個字位置標識。負責人及其簽名在版心右邊緣空壹個字位置標識。簽發人姓名應用3#楷體。簽發人與簽發人姓名之間用冒號分隔。如上行文或下行文中有幾個單位聯合行文,則其格式與上、下行文格式相同,同是在發文機關名稱欄應把多個機關名稱順序列上,後加文件二字,居中擺放。如聯合行文單位過多,則要註意保證第壹頁有正文,如保證不了就只好縮小發文機關名稱的字號。在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應列在第壹位。單位領導人簽名在聯合行文時與機關名稱排列壹致。這時紅色反線下移。 多個單位聯合行文,其發文字號只有壹個,也就是主辦單位的發文字號。 下行文聯合行文不需標識簽發人和簽發人姓名,因此其發文字號應列在中間。
平行文、下行文保證發文機關名稱與版心上邊沿距離25mm±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