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認和確定,簡稱確權。是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確定壹定範圍內土地(或壹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從屬關系的內容。
2.每塊宗地的土地權屬都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審、登記、發放土地證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最終確認和確定。
3、2065438+2003 65438+10月31、中央壹號文件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二、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必要性:
1.由於第壹輪和第二輪土地承包都是責任承包制,客觀上稀釋了對空間信息管理的需求。此外,由於法律的缺位,農村資產的權屬關系沒有得到根本的明晰。在此基礎上,流轉、征地、占用等行為使得政府掌握的權屬信息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誤差。種種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國農村承包地地籍管理的混亂局面:
(1)沒有明確的已登記農村土地的戶口,沒有與戶口相對應的有效的農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統,政府無法明確掌握農用地的空間信息;
(2)村民、集體、個人之間關系多而復雜,導致權屬信息不清;
(3)農村居民的土地產權沒有證書依據。
2.為了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打下堅實的基礎,必須理順農村現有的產權關系。只有在厘清國家與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之間的產權邊界的基礎上,才能構建完整的農村資產產權權益體系,盤活農村生產要素,解放農村生產力。因此,農村土地不動產大規模登記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