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嫌詐騙寫起訴狀應當寫明寫訴狀的名稱,標明“刑事起訴狀”,然後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寫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再寫清楚事實和理由,最後寫明刑事訴狀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簽名並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 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壹式八份,每增加壹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和案卷、證據後,指定審判人員審查以下內容:(二)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並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