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口頭提出 申訴 ,本人書寫確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制作筆錄,並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檢察院收到 刑事申訴 後,應填《刑事申訴處理登記表》,並對申訴材料及時進行審查應分別予以處理: (1)、對不屬於本院 管轄 的刑事申訴,應在三日內移送有 管轄權 的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申訴人; (2)、對認為需要 立案 復查的刑事申訴,承辦人應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報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審批後進行復查; (3)、對不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應制作《刑事申訴不立案復查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對決定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應對申訴材料和案卷進行全面審查,並制作《閱卷筆錄》。復查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查: 1、 申訴人是否提出足以改變原處理結果的新的事實或證 2、 原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證據 是否確實、充分; 3、 原案應當認定的犯罪事實有無遺漏; 4、 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5、 處罰是否適當; 6、 有無違反案件管轄權限及其他嚴重違反 訴訟 程序的情況。 經審查認為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應訂出調查計劃,進行補充調查。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詢問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 證人 ,並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筆錄》,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體、屍體等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補充鑒定。 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終結,承辦人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其結案標準是: 1、原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情況已經審查清楚; 2、申訴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已經調查清楚; 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已經作了必要的補充調查; 4、提出了復查結論性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經主管業務部門集體討論,報主管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審批或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復查決定。經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正確的,應予以維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提起抗訴: 1、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2、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有誤; 3、定性錯誤; 4、處理決定不當或量刑畸輕畸重。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經復查不需要提請抗訴的;應制作《刑事申訴案件復查通知書》,並在十日內通知申訴人、原案被告人和有關部門。 刑事案件的申訴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壹個重要途徑。因此它是壹個業務性很強的訴訟,申訴人最好聘請 律師 進行 代理 ,這樣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