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相關管理文件第壹條為加強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和規格,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學校工作暫行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統壹印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加強管理的若幹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學歷證書是軍隊院校和軍隊其他實施研究生教育的機構(以下簡稱軍隊院校)對學生學業水平頒發的證書。第三條軍隊院校學歷證書分為成長幹部學歷證書和成人學歷證書兩種,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結業證書三種。第四條總部統壹制作的學歷證書封面印有軍徽圖案和“學歷證書”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系統”字樣。內芯分別印有“軍校畢業(結業)證書”、“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結業)證書”、“成人教育畢業證書”等防偽標識。第五條學業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畢業生的姓名、性別、年齡、開始和結束學業的日期;(二)學制、專業、層次、畢業(畢業、商科);(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院騎乘印章;(四)機構名稱和印章,機構(學校)院長、政委簽字蓋章;(五)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第六條軍隊院校的學歷證書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級單位總部、政治部和院校管理。(壹)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招生計劃、畢業生分配計劃和實際畢業(結業)人數,控制畢業(結業)證書總量。總參謀部軍訓部、總政治部幹部部負責制定學歷證書管理細則。(二)軍級單位總部、政治部對所屬院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每屆畢業生(畢業)資格進行審查,軍級單位總部軍訓(學院)部門在每屆畢業生(畢業)前50天統壹向總參謀部領取畢業(畢業)證書。(三)高等學校負責畢業(結業)證書的完成和頒發以及畢業證書的制作和頒發。第七條軍隊院校統壹頒發學歷證書的範圍: (壹)按照國家教委、總政治部發布的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計劃和招生政策錄取後取得學籍,經軍隊院校培訓合格,準予畢業的學生。(二)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士兵幹部招生計劃和政策錄取後取得學籍,經軍隊院校培訓合格,準予畢業的學生。(三)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函授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錄取後取得學籍,經軍隊院校函授培訓合格,準予畢業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學生。第八條軍隊院校對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完成全部或者壹定階段學業後,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國家和軍隊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承認學業證書所證明的學歷。(壹)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修滿學分,政治、身體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2)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補考後仍有壹門或多門課程不及格,但不屬於復讀範圍或未修滿規定學分,政治、身體合格的,發給畢業證書。(三)對已學習壹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發給準用證。第九條軍隊院校舉辦的各類短期培訓班、輪訓班、高級培訓班結業後,只頒發相應的學習證書和高級培訓證書。第十條從1993起,軍隊成人教育和1994起,軍隊幹部教育頒發學歷證書,凡未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系統”畢業(結業)證書的,國家和軍隊不予承認。第十壹條。1983(不含)以前畢業於軍隊院校的學生,符合《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院校往屆畢業生學歷證明的規定》((1983)聯5號文件)中取得的學歷證明;經中央軍委批準的軍隊成人教育1983至1992、軍隊成長幹部教育1983至1993畢業的學生,按照總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參加地方或軍隊統考,按照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經軍隊院校培訓合格後取得學歷證書,受國家和軍隊承認。第十二條學歷證書遺失後,本人可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由原發證機構根據畢業(結業)情況審核後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第十三條特殊情況需要頒發和換發畢業證書的,必須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批準。第十四條軍隊院校壹般不承擔地方成人的委托培養任務。如有需要,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批準,有關事項另行規定。第十五條全軍各級機關和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弄虛作假、違反本條例擅自頒發學歷證書的單位,必須責令收回,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仿制、偽造畢業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總參謀部軍事訓練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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