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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人的工資

拖欠工資的主要原因

1,工程款墊付是拖欠工資的根本原因之壹。據調查,有這樣壹個不成文的“潛規則”:多數開發單位把“施工企業預付工程款”作為投標的必要條件。當工程進展到壹定程度,開發商會分階段將工程款撥付給施工單位,這就為拖欠工資問題埋下了伏筆。壹個常見的情況是,工程竣工時,開發商往往以商品房銷售不暢為由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直接導致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從這個角度來看,預付款和層層轉包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比如渠縣貴福鎮冬子村的龐友清,夫妻倆在外打工多年。2004年,他們經親戚朋友介紹,在福州某工地打工。壹年下來,他們不僅沒有拿到近2萬元的工資,還向親戚朋友借了近3000元。每次找老板要錢,老板都以項目沒做完為由不給。我們問他為什麽不簽勞動合同,他說,別人都不簽,我也沒辦法。

2、把拖欠工資作為留人的手段。用尾債作為留人手段在建築行業很常見。包工頭普遍擔心春節後人手不足,或者去找其他包工頭,經常拖欠農民工部分工資,壹般在600元左右,迫使農民工來年繼續在他們手下幹活。

3.雇主有意違約。多見於餐飲、服裝、制鞋等企業,雇主故意拖欠,錢不會給農民工。例如,30歲的劉小芹來自渠縣永興鎮親親村,他在老鄉的介紹下到福洲的壹家服裝廠工作。劉小芹和公司老板協商,實行計件工資,工資發放方式是壹月發壹個月,也就是第壹個月在工廠上班的工資就是交錢。進廠前幾個月,工廠效益不錯,能夠拿到雙方約定的工資。但是,接下來的幾個月,廠裏沒有工作,她負擔不起,於是在5438年6月+2004年10月去了另壹家工廠上班。到現在她還是沒有拿到700塊錢的工資,但是問了幾次都不想要了。她說好像沒必要。我們問她為什麽不簽勞動合同,她說:“我在外面打工這麽多年,很想簽勞動合同,但是壹直沒有簽,因為簽了合同就進不了廠。”

4.由於部分企業管理不善,農民工工資時不時還能按時領取。例如,渠縣貴福鎮村的李在珊溪煤礦工作。這壹年,他工作本該領11,000元,結果只領了3600元。按理說,今年煤價漲了,給工錢不成問題。但還是沒拿到工資。主要原因是沒有錢為煤廠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買單。

5.農民工法律意識差導致欠薪。農民工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能力較低。他們認為,給不給錢,或者什麽時候給錢,是老板的事,自己無能為力。比如渠縣永興鎮親親村的農民工張永祥,41歲。2004年3月到廣州從事建築行業工作。他去的時候和老板說好了30塊錢壹天的吃住。因為家裏沒錢買化肥,中途找老板要了500塊錢。65438+2月下旬回家,老板說工程做完才能結賬。借了500塊錢能算什麽賬?回去等明年吧。張永祥別無選擇,只能回家。比如按800元月薪算,他沒領到6700元。說到這個地方,周圍壹個村民說他還不錯,說不定還能拿回來。我認識的李雪明,在福洲建築行業幹了壹年多,不但沒拿到工資,還在討要的時候被老板打了壹頓,讓他在下水道躲了壹晚上,第二天偷偷坐火車跑回家。因為老板在當地很有勢力,所以再也不敢要了。他們覺得,不要找那些小承包商,尤其是不守信用的。他們用預付款來支持妳的日常生活。如果有壹天妳走了,他欠妳的錢就很難要回來了。

6、政府項目資金缺口大,造成拖欠。在壹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搞“形象工程”,要麽沒錢上馬,要麽決策失誤,導致資金無法回籠。這樣,壹個巨大的“債務鏈”就無法解決:施工單位不把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或包工頭,包工頭或包工頭就沒錢給農民工發工資。所以很多情況下,包工頭或包工頭也是受害者,受害程度比農民工更嚴重。建築商往往與農民工結成“聯盟”,支持和鼓勵農民工討薪。

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建築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壹是施工企業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壹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專款專用。二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將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三,建築企業在招用農民工時,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待遇等權利,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四是施工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期不滿壹個月的,或者雙方約定工資支付不足壹個月的,另行約定。五是施工期間和工程竣工後60日內,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嚴格規範新項目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足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立項審批,不予立項,不予開工建設,做到新賬不欠,舊賬限期還清。

3.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建築企業,主管部門將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未及時清償債務的房地產、建築企業,向社會公布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設立拖欠舉報投訴電話,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督促各建設領域企業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落實清償債務責任,及時兌現農民工工資。

5.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主要由政府財政拿出壹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於應對突發、群體性欠薪糾紛。目前,浙江省的嘉興和溫州已經建立了這壹制度。主要針對農民工這壹特殊群體,他們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農民工難以接受的時間成本和復雜程序的情況下,有效保障了農民工的臨時生活救濟。

6.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加強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進壹步提高農民朋友的法律法規保護意識。有關部門應設立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電話號碼。壹旦發現拖欠工程款,農民朋友可以及時向政府舉報。

7、國家應繼續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監管,抑制不合理的投資行為,以有效防止新的拖欠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