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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法適用範圍

法律主觀:

電子簽名的定義為,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指的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