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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保齡球的比賽規則是什麽?打保齡球的動作要領是什麽?

第101條 比賽的定義:十瓶制保齡球比賽的每壹局由十格組成。如果沒有任何全中,每個運動員可以在前九格的每壹格中投兩個球。如果第十格投出全中或補中,則該運動員可以在該格投三次球。每個運動員必須以正常的順序投完每壹格。經世界十瓶保聯確定的自動記分裝置,可以在世界性和區域性錦標賽以及被世界十瓶保聯批準和承認的其他國際比賽、或其會員協會組織的比賽中使用。這種裝置應該按照記分規則,顯示出得分記錄,並能進行每格的核對。當球離開運動員的手,越過犯規線進入球道時,就是合法投球。除非被宣布為死球,每壹球都應被記錄並計算。保齡球必須完全用手投出,不得使用任何附加裝置,不論是球內的帶動裝置,還是附貼在球表面上的裝置或投球時可分離的附加裝置,均不得使用。

第102條 比賽的記分:除全中的記分外,將運動員投出的第壹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將運動員投出的第二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右邊的小方格內。如第二次投球未擊中任何壹個剩余的球瓶,分數不變.

第103條 全中:如果每壹格的第壹次投球擊倒了全部豎立的十個球瓶,則稱之為全中。用(X) 符號將全中記錄在記分表上該格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全中的得分是10分加上運動員下兩次投球擊倒的瓶數。

第104條 兩次全中:連續兩次全中稱為兩次全中。第壹次全中那格的得分為20分再加上隨後第壹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5條 三次全中:連續三個全中稱為三次全中。第壹次全中那格的得分是30分。壹局的最高分是300分,運動員必須連續擊出12個全中。

第106條 補中:如果每格的第二次投球擊倒了該格第壹次投球後所剩余的全部球瓶,則稱其為補中。補中用符號(/)表示,記錄在該格右上角的小方格內。補中的得分是10分加運動員下壹個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7條 失誤:除了第壹次投球形成分瓶的情況外,如果運動員在某格兩次投球後,未能將十個瓶子全部擊倒,則稱之為失誤。

第108條 分瓶(技術球):分瓶是指在第壹球投出後,把1號瓶及其他幾個瓶擊倒,剩下的瓶子呈下列狀態:(1)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他們之間至少有1個瓶子被擊倒。如:7號瓶和9號瓶、3號瓶和10號瓶。(2)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緊挨在他們前面的瓶子至少有壹個被擊倒。如:5號瓶和6號瓶。註:分瓶在記分表上用(O)符號表示。

第109條 比賽形式:每壹局比賽應在相互毗鄰的壹對球道上進行,參加隊際賽、三人賽、雙人賽、單人賽的運動員應連續按順序在壹對球道上投完壹格球後換到另壹球道上投下壹格球,直到在這對球道的每條球道上各投完五格球。

第110條 投球順序:壹名或數名運動員可在壹對球道上進行比賽。在壹節比賽開始後,即不得改變這局比賽的投球順序,除非根據規則第307-6-c和d,及規則第310條的規定換人。

第111條 比賽中斷: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如某壹球道因為設備故障而耽誤比賽的正常進行時,執行裁判可允許運動員在另外的壹對球道上繼續完成比賽。

第112條 合法擊倒球瓶:運動員合法投球後球瓶發生下列情況,將被認為是合法擊倒球瓶:(1)球瓶被球和其他瓶直接擊倒或擊出放瓶臺。(2)球瓶被從兩側邊墻隔板或球道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臺。(3)在清掃球瓶前,球瓶被掃瓶器橫桿反彈回來的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臺。(4)球瓶斜靠在邊墻隔板上。在下次投球前,這些瓶都應該被清除掉。

第113條 不合法擊倒球瓶:凡屬下列情況者,投出的球有效,但被擊倒之瓶不予記分:(1)球在到達球瓶前先脫離球道,然後才擊倒的球瓶。(2)投出的球從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3)瓶接觸擺瓶員身體任何部分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4)被自動擺瓶器碰倒的瓶。(5)在清除倒瓶時被碰倒的瓶。(6)被擺瓶員碰倒的瓶。(7)運動員犯規後擊倒的瓶。(8)投球後在球道和邊溝裏出現倒瓶,球在離開球道表面前碰倒這些瓶。不合法擊倒球瓶壹經出現,應恢復原位。運動員有權在該格投另壹個球。

第114條 位置不正確的球瓶:當運動員在十個瓶全部被放置的情況下投球或投補中球時,如果球已投出,即使立即發現有壹個或多個球瓶的位置排列不當,該投球和其得分應被計算。決定瓶的位置是否正確,責任在運動員。應在投球前,指出那些位置不正確的球瓶,否則就認為是對瓶的排列表示滿意。在壹次投球後,未倒之瓶的位置不得變動,即:被自動擺瓶器移動或錯誤放置的瓶子必須保留在被移動後錯誤放置的位置上,而不得人為地加以改動。

第115條 彈回的球瓶:被擊出球道後,反彈回來並豎立在球道上的瓶,視為豎立的瓶。

第116條 不被承認的倒瓶:除了被運動員以合法的投球所擊倒或擊出球道的球瓶外,其它所有被擊倒之瓶均不予承認。

第117條 球瓶的更換:在比賽中球瓶如被擊壞或嚴重損傷,應立即更換壹個盡可能和當時使用的球瓶重量相等、形狀相同的球瓶。應由執行裁判決定球瓶是否放回原處。

第118條 死球:如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所投之球為死球:(1)在壹次投球後(在同壹球道下次投球前),立即發現所擺的球瓶缺少壹個或數個。(2)在球未接觸到球瓶前,擺瓶員幹擾了任何球瓶。(3)在球瓶停止轉動之前,擺瓶員移動或幹擾了任何剩下的球瓶。(4)壹名運動員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或沒有按照正確的順序投球,或各隊的壹名運動員在壹對球道的錯誤球道上投球。(5)當運動員已經開始投球,但投球動作尚未完成前,其身體受到其他運動員、觀眾或運動物體的幹擾時,必須選擇是接受此球將要擊倒的球瓶之結果,還是宣布為死球。(6)運動員投出的球未接觸球瓶之前,球瓶發生移動或傾倒。(7)運動員投出的球接觸任何障礙。當死球發生後,其得分不予記錄,球瓶必須重新放置,運動員必須重新投球。

第119條 球道使用錯誤:按規則第118條規定,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視為死球,運動員可以要求在正確的球道上重新投球:(1)壹名運動員投錯球道。(2)各隊的壹名運動員在壹對球道上投錯球道。a.當同隊壹名以上的運動員已經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時,這壹局比賽就不需要更正球道,可以在此球道上繼續完成該局比賽,但下局比賽必須在規定的正確球道上進行。b.在個人對抗賽中,運動員每次投二格球,並交換球道。當發現運動員投錯球道時,該球為死球,要求這名運動員回到正確的球道上重投。如對方運動員已投球後才發現這壹錯誤,則該運動員的得分應予以記錄,但以後應在正確的球道上投球。

第120條 犯規的定義:在投球時或投球後,運動員的部分身體觸及或超越了犯規線,以及接觸了球道的任何部分和其設備建築時,即為犯規。該次犯規的時效直到該名運動員或下名運動員投球為止。

第121條 故意犯規:當運動員為獲得好處而故意犯規時,他在整個此格的擊倒瓶數將被認為是零。此格不準再投球,如有問題,參看規則126條臨時性投球。

第122條 犯規的記錄:除每壹格的最後壹次投球外,運動員的犯規應用符號(F)記錄在記分欄中,但擊倒之瓶不記錄,應將被擊倒之瓶重新排列,運動員可繼續投本格的下壹個球。每壹格的最後壹次投球時犯規,應作相應記錄,並結束該格的比賽。

第123條 犯規的監測:競賽委員會可以采用由世界十瓶保齡球聯合會確認的自動犯規監測裝置,如比賽場地沒有這種設備或該設備損壞,則應設立犯規線裁判員,他必須在其視線不受阻擋的條件下,看清犯規線。

第124條 明顯犯規:如果壹個明顯的犯規未被自動犯規監測裝置或犯規線裁判員發現,但為以下人員認定,仍應宣布並記錄為犯規:(1)雙方隊長或雙方壹名以上運動員。(2)計分員。(3)壹名執行裁判員。

第125條 對犯規提出申訴:除了以下情況外不允許對犯規提出申訴:(1)證明自動犯規裝置不能正常工作。(2)對比賽之運動員未犯規提出強有力的證據。

第126條 臨時性投球:當對犯規、被擊倒之瓶或死球提出抗議,而執行裁判無法立即解決時,必須讓該運動員投臨時性的壹個球或壹格球,以供裁決時使用。(1)壹名運動員對該格的第壹次投球或第十格全中後的第二次投球出現爭議時。a.無論運動員是否犯規,該運動員必須完成這壹格的投球,並繼續完成臨時性的壹格投球。b.如對認為不合法擊倒之瓶有爭議,該運動員必須完成該格的投球後,再將瓶重新排列,再投臨時性壹球。c.如遇是否為死球的爭論,該運動員應完成該格的投球後,再投臨時性壹球。(2)如抗議是針對該格的第二次投球或第十格的第三次投球,運動員應投臨時性的壹球,這時瓶的數量及位置應與其第二次投球時瓶的狀態相同。但如是不是死球的爭議,則不必做臨時性投球。

第127條 個人專用球:保齡球應該是個人專用的,除非該球的擁有者同意,其他運動員不得使用該球。

第128條 改變球的表面狀態:再經批準的比賽中,禁止使用磨料來改變保齡球的表面狀態。凡用此法改變了表面狀態的球均不能在比賽中繼續使用。

第128條 附則:此條規則不禁止在被認可之比賽中使用公認的保齡球清潔機器。

註:如證明某運動員曾在以前的比賽中違反過本條規定,而在本此比賽中再次違反本條規定,則其這局比賽成績無效,並將取消該名運動員參加本項目比賽的資格。

有些被允許的清潔劑和磨光機不在此限。

第129條 必須保持助走道的完好:因運動員的正常活動可能對助走道表面任何部分造成損傷的物品都被禁止使用,例如:滑石粉、矽石、松香等物品,同時禁止使用軟橡膠鞋底或帶有橡膠後跟的鞋。禁止將任何粉末帶入運動員比賽區域。

第130條 對記分錯誤的抗議:在比賽中出現的記分錯誤或計算方面的錯誤,必須由計分員或比賽執行裁判立即予以糾正。對有疑問的錯誤應由競賽委員會決定處理。對於記分上的錯誤所提出的抗議,其期限是從這個項目結束後或當天的這壹節比賽結束後的壹小時之內,但必須在頒獎典禮或下壹項比賽開始之前(取決於哪個時間在前)。在這條規則精神下所提出的每條抗議,必須具有其本身的內容,不可用過去曾相似的違例來作為依據。

第131條 對參賽資格及競賽規則提出抗議:對參賽資格或競賽規則提出抗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發生犯規的這局比賽結束後24小時內,或在發獎前(取決於哪個時間在前),提交給比賽執行裁判。對犯規或合法擊倒球瓶提出抗議,該協會代表應向執行裁判提交有關的證據。如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抗議,則比賽結果就被認可。在這條規則精神下所提的每條抗議不可用過去曾相似的違例來作為依據。世界性和地區性錦標賽中的抗議遵照規則313-1-c和313-2執行。

第132條 正式記分:在每個賽事中,都應有正式計分員或自動記分裝置記錄所有比賽成績。如犯規未被計分員記上,運動員又佯稱未看記分表,應在執行裁判員的監督下將分數改過來。壹局比賽中,分數沒有累計,執行裁判員對該運動員原有成績應予確認。每個被批準的比賽必須在記分表上詳細填寫每壹次投球所擊倒的瓶數,以便於每格均可以核實查對。每個運動員和隊長應在每局比賽後立即在記分表上簽名確認成績,之後收到壹張記分表的副本。除了分數的計算有明顯的錯誤外,成績壹經記錄不得更改。壹旦發現有明顯的錯誤,執行裁判應立即改正。可疑的交競賽主任處理,競賽主任將按照規則,在限定的時間內將錯誤改正。壹局比賽進行中出現漏記分數,在符合競賽規則的情況下,經競賽主任批準可以重投。

第133條 遲到運動員運動員或運動隊在比賽時遲到,應在所分配的球道上按當時正在進行比賽的那壹格開始比賽,並記錄得分。如單獨被分配壹球道,應從該場比賽已進行的各球道中格數最少的壹格開始記錄其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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