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章是公司所有印章中權力最大的壹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誌,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公章除了特別規定以外(比如財務中有些規定只能加蓋財務章和法人章),可以用於單位內外壹切事務上,只要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則代表公司對蓋章內容的認可,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蓋章的好處:完整的執行所有程序是對客戶的尊重;方便驗證收據真偽;出現糾紛時,避免他人仿造收據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收據壹般要加蓋財務章。收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也屬於合法憑證。但是壹般情況下,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等事項,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收據上蓋章是為了確認該收據具備法律效力。收據上不蓋公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就是壹種印記,是各個單位以及個人作為自己的獨有的標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就如簽名壹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