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時候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造成傷殘並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認定決定;
3、意外傷害報告(職業病應提供職業史證明和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職業健康檢查相關材料);
4.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照片及受傷部位照片;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部位原始病歷及既往工傷治療的診斷證明材料(職業病須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精神病必須有專門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的化學、物理、影像學檢查依據。
(3)勞動能力鑒定有幾個等級?
1,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
3.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4)工傷鑒定費誰來出?
1,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能力鑒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因病、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委托單位承擔。
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流程怎麽走
1.應用:
職工因工或者患病需要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職工及其親屬可以提出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人不同而不同。
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有: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明)、工傷診斷證明、醫院記錄的有關工傷職工病情、疾病記錄、治療情況的資料(含相關放射性物質)。
2.回顧: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受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所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鑒定內容;
(二)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被本鑒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申請不明確、相關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責成申請人補充。
3、鑒定程序: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申請,並可根據鑒定情況選擇下列程序:
(1)對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和登記;
(2)將鑒定情況通知用人單位和鑒定人。(如時間、地點、註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鑒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鑒定醫院,聘請勞動鑒定專家組成技術鑒定小組;
(4)勞動鑒定醫院指派有資質的醫生對被鑒定人受傷部位或情況進行檢查,並寫出診斷報告;鑒定專家組對鑒定人和資料進行技術鑒定,並寫出鑒定意見;
(5)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和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4.身份回避: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和鑒定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回避:
(1)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鑒定人的近親屬;
(二)與評估人員和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
(三)與被評估人和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評估公正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和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在七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並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鑒定人。
5.評估結論:
(1)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律法規和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者鑒定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對重新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
(三)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發現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錯誤,需要重新鑒定的,應提交鑒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鑒定。決定重新鑒定的,鑒定委員會應當決定撤銷原鑒定結論。鑒定決定應當由鑒定委員會主任簽名,並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鑒定委員會宣布原鑒定結論無效後,應當在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鑒定,新的鑒定結論應當在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作出後,應當按照規定送達,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