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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是什麽意思?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傳喚是在活動中訊問不需要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時,依法使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訴訟方式。這是壹種刑事訴訟程序。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而強制其出庭受審的措施。這種強制措施包括使用限制手段。因為使用這種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出庭涉及其人身權利,所以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傳喚的程序是什麽?

(壹)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