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
股權變更協議原則上只需要變更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其次,關於此股權變更的股東會決議需要二分之壹以上股東的簽字同意,當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股東會決議也是辦理工商登記需要的必備材料之壹。況且,開股東會壹般都會有股東缺席,要求所有股東全部到場簽字是比較困難的,如果強制要求每次股東會股東都必須全部到場,可能難以組織召開股東會,這樣不利於公司決策的形成、發布與實施。
綜上,在進行股權變更的過程中,只需要股東和受讓方簽字就可以了,並不需要其他股東參與到其中,但是這個股權變更必須要根據公司的章程來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