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訂合同時使用虛假姓名,可能會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可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追責。在合同簽訂時,建議使用正確的姓名,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為要素:指實施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詐騙罪的行為要素是指使用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他人財物的行為;
2、客體要素:指犯罪的客體,即被詐騙的財物。詐騙罪的客體要素是指犯罪行為中被欺騙人所實際擁有、掌握、處置的財物;
3、主觀要素:指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詐騙罪的主觀要素是指犯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手段實現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說,犯罪人必須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的意圖,而非出於其他目的或錯誤。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欺騙手段:犯罪嫌疑人使用虛假的話語、假文件、虛假的身份等方式欺騙受害人;
2、欺騙內容:犯罪嫌疑人通過欺騙手段讓受害人相信虛假的事實,從而獲得非法的利益;
3、數額巨大: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得的財物數額巨大,達到壹定數額標準;
4、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確的故意,明知是虛假的,但仍然使用欺騙手段獲得非法利益。
綜上所述,建議在簽訂合同時,應註意核對各項信息的準確性,如姓名、身份證號等,以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