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女,出生於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單位(沒有的可以不寫),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盡量寫常用的號碼)
(如原告有訴訟代理人的要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某某商場,商場的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1.請求判被告某某商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要寫明具體數額);
2.本案訴訟費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齊某的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復印件數和原件要寫清楚)
3.其他材料××份。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因齊某訴我公司民事賠償壹案,先作答辯如下: 應當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針對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和申訴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張,論述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
代書人:某某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至於原被告的代理詞是具有變動性的,是根據對反的提出的證據來進行辯論的,妳可以參考壹下下面這個案例:
書記員:(註意:書記員應站著念)
(壹)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不用讀)
(二)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長統壹指揮,壹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四)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請坐。
審判長:現在開庭,首先核對當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黃令軍,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某某,康定縣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壹般代理。
2:我叫張某某,康定縣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壹般代理。
審判長:由被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黃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某某,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壹般代理
2:我叫蕭某某,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壹般代理
審判長:原告,妳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沒的
審判長:被告,妳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沒的異議
審判長:經過審查,上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權限與庭審前辦理的手續壹致,當事人之間未提出異議,出庭資格有效,準許參加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
陪審1: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的規定,甘孜州康定縣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黃令軍與被告黃小巧合同糾紛案。下面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本案由張小偉擔任審判長,何某某擔任審判員,張某擔任人民陪審員,***同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甘薇擔任法庭記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有以下三種情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開庭過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項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並且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對於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提出回避請求?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審判長: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機構已經向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須知,須知中已經載明了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必須履行的訴訟義務。對此,原告方是否已經明確?
原告:已經明確
審判長:被告是否已經明確?
被告:明確了
陪審2:庭審分四個階段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評議與宣判。下面進行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應當說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及理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訴訟請求:壹、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調查費用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 原、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系原告長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經協商簽訂了壹份“宅基地調換協議書”。 內容為:“壹、大渡河劉店門口住處(原告現住處)由小黃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給長女黃小巧,任何人不得幹涉。二、老家壹處由黃令軍居住,到百年之後,有三個兒女分配,屬於關宅子。三、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變動 ,同意調換, 在4月20號到5月5號內進行調換,調換雙方當事人黃令軍(由黃長松飾)(指印) 黃小巧 (指印)2001年4月20號。”協議簽訂時雙方未去相關部門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申請,且協議簽訂後雙方也未實際調換履行。“大渡河店門口”房屋壹直由原告(黃令軍)居住,“老家壹處宅基”也壹直由被告(黃小巧)管理使用,在2012年初,被告將舊房扒掉,蓋上了新房。2012年4月份時,被告讓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發糾紛,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調整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原告請求法院: 壹、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調查費用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長:原告對起訴內容還有無補充?
原告:有,我要求確認2001年4月20日我和黃小巧簽訂的宅基地調換協議無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自己發揮)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發表妳們的答辯意見。
答辯人:審判長、兩位陪審員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當事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為無效。這裏突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時雙方簽訂《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都是在基於自己雙方的真實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並且原告與被告都是適格的當事人,所以該協議應該是有效的。事實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 ,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發揮村民自主調劑居住環境,是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原告作為被告生父,對被告本應關心照顧,卻不顧父女情份,起訴被告,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意見有無補充?
被告:我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判長:下面就案件事實進行證據審查,由於在庭審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機構已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且送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的載明的序號說明證據的名稱以及證據所要證明的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候,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方主要有三組證據要向法庭提交。我們第壹組證據是康定縣公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麗霞、張蘭英對證人李某某的調查筆錄壹份。(請法警將證據遞於被告)
審判長:被告對證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是
審判長:傳證人李某某到庭
審判長:證人請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家庭住址。
鄭秋霞:我叫李某某,女,漢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現住康定縣姑咱鎮黑日村。
審判長:妳與原被告什麽關系?
李某某:原告、被告和我是壹個村的。
審判長:證人對被告的身份有無異議?
李某某:沒得異議。
審判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的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要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負法律責任。證人聽清楚了嗎?
李某某:聽清楚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想證人提問
被告代理人:請問妳認識我的當事人黃小巧嗎?
證人:認識,我們是壹個村的,她就住在我隔壁
被告代理人:那妳和黃小巧平時走得近嗎?
證人:怎麽說呢?我們就是平常愛聚攏壹推擺龍門陣耍,看到打哈招呼,關系算壹般嘛。
被告代理人:那妳知道他們黃令軍和黃小巧簽訂的房屋調換協議嗎?
證人(李):這個我曉得點,我和黃小巧擺龍門陣的時候,聽她說過
被告代理人:那妳知道具體的內容是什麽嗎?
證人(李):只是聽她說要和她爸爸調換房子,還簽了個協議,具體的內容就沒聽她說過了
被告代理人:妳的意思是說具體的內容妳也不清楚?
證人(李):嗯
被告代理人:報告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是否有問題要問?
原告:有,請問證人,妳和黃小巧家距離有多遠?
證人(李):他家就在我隔壁子,只有幾米遠
原告代理人:意思說黃小巧家裏只要有什麽大的響動,(比如說搬家)妳應該很清楚嘍?
證人(李):嗯,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妳有沒有看到黃小巧搬過家,或者看到黃令軍搬過來住在黃小巧的家裏?
證人(李):這到沒看到過,只是看到黃令軍偶爾會去他女兒那裏,而且待得時間也不長,大概就壹兩天左右吧。
原告代理人:妳怎麽如此確定黃令軍在黃小巧那裏待的時間呢?
證人(李):因為黃令軍在她女兒那裏無聊的時候,會來找我們幾個鄰居壹起打牌耍,他不來找我們打牌的時候,就曉得他就已經回自己的家了。
原告代理人: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代理人: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那份協議在之前我們已經上交法庭,我們以此來證明雙方協議調換的房屋是大渡河店門口的壹處原告黃令軍居住,但是雙方並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且未實際調換過,所以此份協議是無效的;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我們對該協議的內容無異議。但我認為原告證明的觀點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是有效協議,協議只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才是無效的,我們認為本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時雙方簽訂《宅基地調換位置協議書》都是在基於自己雙方的真實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並且原告與被告都是適格的當事人,雖然雙方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但協議上約定經雙方蓋章後生效,協議上都有雙方的指印為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我們認為此協議是有效的。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原告代理人2:下面我們出示壹組照片,用以證明從2001年4月20日後被告用於調換的房屋又被其本人扒掉,並重新蓋了其他房子,而原告的壹處也是壹直由原告居住並做生意用了,這既是說雙方已經默認不再交換房屋,所以說之前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請法警將證據遞於被告)
審判長:被告方對此項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代理人:對證據無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出示證據。
審判長: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沒有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證據
被告:我們主要由三組證據,第壹組證據是:1、2011年5月24日,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秋霞、蕭朱對鄭XX調查筆錄壹份,地點: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內容為:在今年4月份,當時有我、王XX、肖XX三人去找黃令軍,通知叫他把東西15日內搬走,黃令軍不同意搬走。2、2011年5月24日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秋霞、蕭朱對肖XX調查筆錄壹份,地點:康定縣新城律師事務所,內容為:在今年4月份,黃小巧叫我去找黃令軍,當時有我和王XX、鄭XX三個人,通知黃令軍15天內把所有東西搬走,黃令軍說,我死都不搬走。這兩份調查筆錄就說明了我方當事人並未默認雙方不再履行簽訂的協議,而是原告沒有按照協議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審判長:證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沒有到庭
審判長:原告及其代理人對被告方所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代理人:有,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到庭接受質證,但是被告提供的證人未到庭接受質詢,不符合證據規定要求,請求法院認定證據不可信。
審判長:被告請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被告:我們的第二組證據是人民法院報案例壹篇,其內容為:“三十年前(即1982年)互換地 ,今天欲反悔被駁回。”以上證據證明原、被告雙方互換宅基地的行為應為有效,從穩定方面考慮,維持現狀會更有利於穩定。
審判長:原告對以上證據是否有異議
原告:有,認為此證據無效力。
審判長:被告請繼續出示其他證據
被告代理人:下面出示照片二張,以此證明原告現仍然住在大渡河店口處,並開了壹家飯館。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呈給原告
審判長: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方:有異議。我們認為該照片與本案件無關,我們案件審查的是協議效力問題
審判長:被告方是否還有其他證據提交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各方已經對爭議的事實發表了充分的意見,各方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過法庭調查,本庭對以下事實給予認定:雙方對宅基地互換協議本身無異議,對該協議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能證明被告方觀點成立,被告所舉案例發生在1982年,當時土地管理法並未頒布實施,不適合本案。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本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壹:即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原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對本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被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範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不得重復發表意見,包括不再重復事實、不再重復證據以及質證意見。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代理人:我方將主要從以下兩點進行辯論,第壹,雙方雖簽訂協議,但未實際履行,且雙方都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之前制定的協議應視為無效。第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將宅基地非法轉讓,且宅基地的調換需到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申請,但雙方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因此該協議是無效的。報告審判長,我的發言完畢。
審判長: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有辯護意見需要發表?
被告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為無效。這裏突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事實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 ,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發揮村民自主調劑居住環境,是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原告作為被告生父,對被告本應關心照顧,卻不顧父女情份,起訴被告,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報告審判長,我的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意見發表?
原告代理人:有的,請對方想想,是被告黃小巧將我方當事人強行趕出,搶占房屋,是黃小巧不顧父女情分,當初制定該協議的初衷是為了讓起彼此之間能夠有更好的生活,但是其被告壹方將原房子翻新。其實際上意義不是想換房子,其將原告趕走的行為更加表明其翻新房子的行為並不是真正為了給他父親壹個更好的生活,被告在翻新房屋後,與我當事人協商的真正的目的是霸占我當事人的房屋,我的當事人於是才不願搬出,而被告卻采取強行措施,實屬不合法行為,由此可見,被告翻新房子是對協議的壹種根本的違約,違反協議的主要義務,因此我方要求協議無效。報告審判長,我的第二輪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被告有無辯護意見?
被告代理人:並非我方事先將房子翻新,而是由於原告壹方壹直居住房子並以此經營,我方認為此種行為實際已經有不履行此協議的意思表示,但是我方依然是以履行合同為宗旨,為原告壹方以後更好的生活環境,才進行了房子的翻新;其次我方並不是將原告強行趕走,而是事先委托他人於原告方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始終並沒有達成協議,為了確保協議的正常履行,才采取強制措施。我的第二輪辯護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原告是否還有其他補充意見?
原告代理人說:原告黃令軍雖然在簽訂協議時並不知情此協議非法法律規定,但是法律尊重的是客觀事實,更不能因為他不知法而認定期協議有效,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轉讓。所以該協議時無效的。報告審判長,我的意見發表完畢。
審判長:被告對此有無辯護意見?
被告代理人:法律設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和服務人民,自然人之間在相互轉讓住所,有利於人民的生產生活。有利於弘揚主權在民,村民自治的作風。房屋調換協議有效。我的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被告是否還有其他補充意見?
被告代理人:前邊舉證我們已經提到過,人民法院報案例壹篇,內容為:“三十年前互換地 今天欲反悔被駁回。”這也因該證明此協議有效,法院應該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原告對此有無意見?
原告代理人:有,請被告方註意,妳們說的法院報上的三十年換地,根據國土資源部 土地調整辦法 實際調整20年的應為有效,而本案只有10年,且為實際調換,不適應該規定及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們現在請求實際履行,但是原告方不履行,所以請求法院支持我方請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的壹方不僅僅使我們,被告壹直沒有履行協,更甚者,將用於條換的房屋扒掉,蓋上新房,這分明是不想履行協議。此外結合法律規定,宅基地禁止轉讓這壹法律規定,我方堅持認為,本協議無效。請法院予以采納。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重復的不用再說。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原告:沒有。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無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確的表明對於本案的處理意見和各自是否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請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可以自己加點)
審判長:請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堅決不同意
審判長: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對本案休庭五分鐘進行評議。
審判長: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敲擊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退庭。(合議庭下)
(五分鐘後)
書記員:休庭時間到,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坐定後):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系原告長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簽訂了“宅基協議書”壹份。內容為:“壹、大渡河劉店門口住處(原告現住處)由小黃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給小女黃小巧,任何人不得幹涉。二、老家壹處由黃令軍居住,到百年之後,有三個兒女分配,屬於關宅子。三、今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變動 ,在4月20號到5月5號內調換房屋,雙方當事人 黃令軍(由黃長松飾)(指印) 黃小巧 (指印) 康定縣姑咱司法所(印章) 2001年4月20號。”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未實際調換履行。“大渡河店門口”房屋壹直由原告居住,“老家壹處宅基”也壹直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2年,將舊房扒掉,蓋上新房。2010年4月份,被告讓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發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四川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雙方雖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了宅基互換協議,但雙方壹直未按協議內容履行換房行為,原、被告的宅基互換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協議。故原告要求確認雙方的宅基地互換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現在進行宣判:
書記員:(全體起立)
判決如下:
1、原告黃令軍與被告黃小巧於2001年4月20日訂立的“宅基調換協議書”無效。
2、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康定縣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張小偉 審 判 員:何某某 人民陪審員: 張某 書記員:甘某
二O壹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