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320條
壹審宣判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視為未提出上訴。雖然提交了申訴,但在規定期限內未交納申訴費,申訴將自動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320條
壹審宣判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視為未提出上訴。雖然提交了申訴,但在規定期限內未交納申訴費,申訴將自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