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1.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職業,戶籍地,住址,聯系方式;2.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詳細經過;3.雙方達成的調解條件;4.和解各方簽字並按手印,見證人簽字按手印。”
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書在各個領域都有著自己獨特的法律效力。在民事領域,雙方當事人簽署和解協議僅具有合同效力,若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並制作調解書,該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在刑事領域,刑事和解協議可以使得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從寬處罰,如果情節顯著輕微的公安機關也可以不予立案。
和解書的含義
和解書它指是指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就實體權利的處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它沒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使妳堅決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向妳明示法律規定,勸妳撤回強制執行的起訴,告知妳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書它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壹經送到,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所確認的爭議事項,依賴於對方當事人的自覺履行,同時它也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當時人簽收後,拒不執行調解書所確認的相關事項,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定的申請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我們知道“和解書”(訴訟外和解)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依靠對方當事人自覺履行,沒有強制執行力,方便快捷,幾乎沒有什麽成本、法院作出的“調解書”(訴訟中)具有強制執行力,效力等同判決書,需要付出部分的時間和精力,經濟成本壹般、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沒有強制執行力,依靠對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可以上保險-司法確認,方便快捷,經濟成本低,需要付出壹點時間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壹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