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幾年前的借條還有效嗎?
十幾年前的欠條有效。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2021 1起生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寫借條要註意什麽?
(壹)貸款手續應完備。
再好的借貸關系,借錢的時候也要打借條。沒有借據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理借款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借條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如果沒有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借錢的時候,借款人要主動寫書面借條,出借人也要提醒對方寫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當場立下借據的,應由第三人作證,事後補足借據。還款時,還款人要註意收回借條,或者壹起銷毀借條。貸款人主張貸款丟失或損壞的,還款人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管收據。
(2)身份問題
有兩點值得註意。
首先,債權人要查驗債務人的身份證件,讓債務人當面寫借條。如果債務人給債權人壹張事先寫好的借條,不排除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是別人簽的可能。當債權人要求還錢時,他們以不是自己的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果借條是打印的,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款人簽名欄簽名、蓋章、按指紋。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債權人壹定要搞清楚,債務人是借款人本人還是他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從法律上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支付在內的民事行為。如果債權人不明確債務人的身份,就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的混淆。直接後果就是債權人在以後的訴訟中要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給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註意防止白條被盜、丟失、汙染,存放地點要安全可靠,不易受潮,不與化學物品接觸。同時,最好復印幾份,以後可以先給借書人發放復印件,保證原件的安全。
(3)語言問題
打欠條不要用多音節、多義詞。我國文化博大精深,很多漢字都有壹字多音、壹字多解的現象。這些漢字壹旦用在借條上,可能會引起糾紛。比如“還壹萬元”可以理解為“還壹萬元”或者“還欠壹萬元”。
(4)興趣。
利率應該符合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否則,超額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可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其中公民之間生產經營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生活借貸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貸款利率最多是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上級法院不予支持。未約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貸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如果債務沒有約定,就沒有利息,但是如果過了還款日還不還,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借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名。如果借條到期,也就是超過了時效期限,可以先友好協商,最好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發送催款函等文件,向債務人催收款項。如果債務人簽字,將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