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其中至少有壹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第七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登記註冊機關登記註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第八條 股東認購的股份的轉讓應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九條 發起人達成設立公司協議後,可***同委托壹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具體程序是:
(壹)申請人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申請(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
(二)上述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上述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核準後,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三)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4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第十條 發起人提交的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在發起人各方認為需要時,可商定再用壹種外文書寫,但以審批生效的中文文本為準。第十壹條 設立公司的申請書應概要說明:
(壹)發起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組建公司的名稱、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設立方式、股本總額、類別、每股面值、發起人認購比例、股份募集範圍和途徑;
(四)發起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近3年生產經營、資產與負債、利潤等情況,(限於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
(五)公司的資金投向及經營範圍;
(六)提出申請的時間,發起人的法定代表簽名並加蓋發起人單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 發起人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發起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住所、職務;
(二)組建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
(四)公司設立的方式、組織形式;
(五)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總額、類別、發起人認購股份的數額、形式及期限;
(六)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九)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十)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發起人簽字;
(十壹)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三條 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批準證書到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發起人應自批準證書簽發之日起90日內壹次繳足其認購的股份。發起人在公司發行的股份繳足之前應承擔連帶認繳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為設立行為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