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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迫簽名成為擔保人的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是被迫簽名成為擔保人的不需要承擔責任。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脅迫或者威脅簽訂的連帶責任擔保合同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或者是相關的仲裁機構進行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當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核實,確定是被脅迫的,就會取消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如果涉及到是被脅迫簽訂,或者是有重大失誤以及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的擔保協議受害者或者是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進行撤銷。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人的資格規定,保證人必須是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人才能夠作為相關的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根據相關的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債務人與保證人***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 壹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