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第壹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以上規定,報警人要盡可能親自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筆錄過程中,通過詢問、核實、了解案情的整體情況,以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是否具備立案條件,也有利於進壹步的偵查方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