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約的,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但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會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簽訂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托,查驗其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書;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壹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2、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壹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註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壹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