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要使視聽資料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壹般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當事人出示的音視頻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第二,音像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證據的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進行竊聽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否定其合法性。
第三,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需要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錄像提出質疑,並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錄像就失去了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法院應該確認錄音錄像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