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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股東會決議誰來簽字?

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需要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決議。根據所討論事項的不同,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股東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