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金錢有關的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企業法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壹般來說,這三種公章是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的不同,有些企業可能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需要在海關備案。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介紹信和加蓋公章的合同是表達公司意思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書的行為人壹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二。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是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本單位,由本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至於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其實在使用過程和司法實踐中是壹樣的,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的印章和公章沒有明確的界限。但這並不意味著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用公章簽合同不生效。事實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這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於4月9日通過1998號)第四條的規定中得到證明。“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外,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但仍與其簽訂合同的。”因此,法人合同的專用章和公章在合同簽訂時有效,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三。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用途是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也可用於2011 2月1之前的發票。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發票可以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規定,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四。發票專用章是指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包含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和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五、公司印章公司印章和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章,公司印章俗稱私章。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印章是個人的,壹般保存在公司財務手中,用於簽發支票、從公司賬戶提取現金、購買支票等。企業印章對外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簽訂合同,出示委托書。因為只有法人才有委托資格,公章沒用。不及物動詞人力資源章人力資源章屬於內部章,壹般不對外使用,用於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時,是企業的公章。當然,如果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部門章還是受法律約束的。第七章電子簽名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從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消除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壹步。但出於信息安全的考慮,壹般認為電子簽名法將極大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然而,面對網絡交易安全、相關法律等“障礙”,現階段《電子簽名法》的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八、其他企業自行刻制的其他業務印章,如材料出入庫專用章、各級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所屬企業的公章等。,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壹般來說不能在企業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蓋章只是對這壹事實的確認。如果在合同上加蓋檔案專用章,則不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另外補充壹點,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有什麽手續,需要帶什麽證件?壹般來說,企業需要拿著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公章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出具證明後,會在指定地點刻制印章。壹般需要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