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簽字的。私章也是法律認可的壹種形式。如果想否認該私章加蓋的話;必須提供沒有使用該私章的證據。否則,默認為合同成立。
2、如果在實踐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不是私人印章。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4、合同壹方是自然人的,簽字或者按指印即可,如果合同壹方本人不能到場簽署,其合法授權的人員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代簽;合同壹方是企業單位的,簽字人應當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經法定代表人和單位授權的其他人在授權範圍內代簽。
壹、簽訂合同註意事項都包括什麽?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確認合同的形式:
⑴、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⑵、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⑶、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註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6、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壹保管;
7、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二、合同章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1、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
2、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出,私章也是受到法律認可的,如果想要蓋章的話簽訂的合同同樣能夠生效,但如果在之後發生糾紛,不能夠提供沒有使用私章的證據,就可能會默認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