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
文件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壹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從這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只要按照各種法律要求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是具有同紙質勞動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的。
結合《電子簽名法》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總結出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但是,由於普通個人或企業用戶實現上述條件過程繁瑣且成本高,與電子化簽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戶只需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即可簽署有效的電子合同。這也符合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的規定:“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