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力主要有: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此租賃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有房屋未取得***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余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此租賃合同也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若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余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