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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聲明

辯護分為刑事辯護和民事辯護。這裏我為妳推薦相關範文,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歡迎閱讀答辯格式的範文!

訴訟答辯範文1:

被申請人:趙XX,男,白族,1980年2月出生,雲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碼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申請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被申請人李XX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壹案,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請求的項目:

1,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被告趙XX對李XX的死亡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支付的6000.00元是賠償金,不是賠償金。

1,被調查人李XX?案發當天,被調查人邀請死者在街上吃飯?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請人邀請死者在街上吃飯與李XX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吃飯也不壹定導致李XX死亡。

2.20XX年4月5日晚,李XX駕駛摩托車時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由於其酒後駕駛摩托車,且車速過快,與被調查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中,原三被告就李XX死亡達成的協議屬於賠償協議,而非補償協議。

20xx 20XX年4月5日晚,李XX駕駛摩托車摔倒受傷後,趙XX、劉XX以朋友的角度,主動給家人打電話,積極參與鎮衛生院、縣醫院、州醫院對李XX的壹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後,趙XX、劉XX在新安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於20XX年4月8日就李XX死亡問題與被申請人李XX簽訂了合同。協議?。

根據協議第1條:?趙XX、劉XX自願壹次性賠償李XX家屬壹萬二千元(12000.00元),各負擔6000.00元?協議明確寫明12000.00元是?和好?款,就是賠償,不是補償。說明在簽訂這個協議的時候,各方都同意這是壹個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被告李XX不顧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履行完畢的協議,將此事再次起訴至人民法院,是壹種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20XX年4月8日三方簽訂的協議第二條:?李XX的家人沒有異議。還清賠償款後,有關三方和睦相處,互相照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按此約定,趙XX、劉XX壹次性賠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劉XX已按約定履行了賠償義務,意味著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三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簽字的賠償?協議?原來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於20XX年4月8日達成的賠償協議,表明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數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三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實際執行。本補償協議不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履行各自相應的責任。

三方自行就趙金成的死亡達成賠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方式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的適用,三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將原來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三方簽訂的壹次性賠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於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債務不屬於侵權之債,應受合同法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劉XX已全面徹底履行協議,意味著原三被告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履行了賠償協議,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既然被告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本被申請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過錯和責任,不應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李XX死亡後,被申請人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考慮到朋友關系,就李XX死亡的賠償問題與其他兩方達成賠償協議。該協議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被申請人已全面、徹底履行協議約定的賠償義務,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已終止。然而,被申請人在達成賠償協議並得到履行後,食言並背信棄義地訴至法院。他的主張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起訴明顯是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這個演示

XX縣人民法院

被調查人:趙XX

XX,XX,XX,XX

關於訴訟辯護的範文2:

被申請人:XX省平南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傳洋

20XX年6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上訴狀副本,上訴人張昌建(建)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20XX年5月15)平字第03號行政判決書,經閱讀後認為上訴人的上訴不合理,法律辯護如下:

?壹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上訴人聲稱,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在檢查上訴人時沒有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方9名執法人員中有2人向上訴人出示了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並在詢問筆錄中有所記載。至於執法證不壹致,是因為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更換新證的過程中,新舊證號發生了變化,著裝規範是衛生監督所規定的。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發出開庭通知書,未告知上訴人其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請人於20XX年9月22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於20XX年9月30日舉行了聽證,充分賦予了上訴人聽證的權利,完成了聽證程序。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送達回證》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已在法定期限10日內向第壹審人民法院提交了全部實體證據、程序證據和法律依據(詳見證據清單)。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

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在境外開展診療活動,是錯誤的。被申請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於06月5438+0996 112年10月12日到期,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不具備《執業醫師法》。

?被申請人認為壹審法院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未能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根據《福建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上訴人未能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證書》。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的情況下,壹直從事醫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被申請人是在依法執行公務,依照法定程序取締了上訴人的非法行醫行為,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均不成立,壹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平南縣衛生局。

20XX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