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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試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壹般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尤其是治安管理處罰程序(包括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是年度司法考試的必考點,必須熟練掌握。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是針對判決程序的。

作為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程序還包括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包括聽證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中聽證程序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相比只是略有調整,在《行政處罰法》中已經結合相應的規定進行了說明。對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壹般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需要重點關註以下特別規定:

1.接受。治安管理案件受理後應當登記。(第七十七條)

2.召喚。掌握以下三點:(1)傳喚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2)召喚方式:原則上用召喚卡召喚;現場辦案可以口頭傳喚,但必須出示工作證件,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三)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第八十二條)

註:傳票只適用於犯罪者,不適用於受害者和證人;口頭傳喚,必須出示工作證件,也就是只要在公安機關以外辦案,就必須出示證件。

3.求求證。掌握以下五點:(1)查詢核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2)告知義務:及時告知被傳喚人家屬原因、地點。(3)詢問未滿16周歲的違法行為人,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四)被詢問人可以就被詢問的事項提供書面材料。(5)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詢問人(警察)簽字。

註意,上述規定針對的是對違法人員的詢問和核實,只有上述規定(4)和(5)適用於對被害人和證人的詢問。另外要註意詢問地點:違法人員被傳喚後要在公安機關詢問;可以在單位、住所或者公安機關詢問被害人、證人。(第八十三至八十五條)

檢查。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1)人數要求:檢察官不得少於兩人。(2)證件要求:原則上應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證明和檢查證明;確需立即查驗的,只需出示工作證件即可進行實地查驗,但在查驗公民住所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查驗證明。(3)檢查記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被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註意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的區別: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只要在筆錄上註明,檢查筆錄仍然有效;訊問筆錄必須有被訊問人簽名,否則無效。

5.扣押登記。(1)扣押對象:只能扣押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二)扣押物品的處理:返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立即返還;6個月後無人主張權利或者權利人不明的,收歸國有。(第八十九條)

6.處罰決定的送達。處罰決定宣布後當場交付;不能當場宣布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如果有被侵權人,將向被侵權人抄送壹份決定書。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還應當及時告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註意與壹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相區別)。(第97條)法律||教育網

7.辦案時限。壹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註意,花在鑒定上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第九十九條)

8.其他規則(第79、865、438+0、93條)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2)回避規則:警察的回避由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註:對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的處分決定,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

(3)重證據輕陳述原則:只有我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作出處罰決定。

例子

1.某縣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住處嫖娼的電話,遂派員前往查看。警察到達報案現場,敲門,沒有破門而入。我單獨見到了薛。薛拒絕在檢查筆錄上簽字,民警在筆錄上註明了這壹情況。薛認為檢查不合法,提起行政訴訟。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2009年卷二選擇題88)

答?縣級公安局應當對舉報電話進行登記。

b?警察檢查薛住處時,不得少於兩人。

c?警察檢查薛的住處時,應當出示工作證和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d?由於薛沒有在警方制作的檢查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在行政訴訟中不具有證據效力。

答案:ABC

2.2006年5月2日,吳某到某縣郊區壹招待所住宿,拒絕出示身份證件,與招待所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強行搬進招待所。城郊派出所民警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決定對吳某罰款300元。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2006年卷二選擇題82)

答?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b?派出所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c?公安機關應將本決定抄送郊區旅館。

d?吳某不服罰款決定,應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