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繼承糾紛增多,立遺囑的人也越來越多,其中有些被繼承人雖立了遺囑,但遺囑卻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那麽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麽?(壹)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的意見》第四十壹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的意見》第四十壹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