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後簽訂,內容不得違法,且必須壹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壹份。1.勞動合同壹式兩份。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2.簽訂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1。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搞清楚公司的基本情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應當知道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這些信息可以通過在網上查詢工商註冊信息獲得,同時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寫入這些內容。2.勞動者要搞清楚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註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壹個案例:張住在北京海澱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去家附近的壹家連鎖超市求職。過了壹段時間,公司把她調到了郊區大興的壹家連鎖店,由此引發了糾紛。由於合同上只寫明張去北京工作,這起勞動爭議案件的焦點在於合同中約定的具體工作地點不明,導致案件敗訴。案例二:趙應聘某汽車廠擔任裝配調試工,屬於技術工種,工資較高;後來企業把他調到了非技術類的低薪崗位,他也不想幹了。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後,在合同中以“操作工”的身份寫入,這是壹個涉及面很廣的工作,具體工作性質不明確,導致爭議敗訴。3、勞動報酬要明確,避免口頭約定。標準工資是多少?有獎金嗎?獎金是按照什麽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壹定要體現在合同裏,不要相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去了壹家私企上班,合同上的工資每月1000多元。老板承諾每個月能拿2000多。幹了幾個月,小李壹個月還是拿1000多,由此引發糾紛。最後因為老板什麽都沒說,小李沒有得到他想要的獎勵。4.特別註意試用期。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無效。試用期結束後要求工人離開是欺騙行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員工不符合招聘要求,否則可以離職。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時間要明確,是現金支付還是通過銀行支付。有的單位用扣發員工壹個月工資的方式捆綁工人,沒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繳的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6.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應該明確。有些工人默許企業為了多掙錢而要求嚴重加班。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工資糾紛越來越多。此外,工作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制革和制鞋企業,對機械加工行業的工人可能帶來機械傷害的工作環境應在合同中明確表述。7.社會保險協議。壹些企業以沒有社保可以拿到更多工資為由,誤導勞動者自願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社保要長期考慮,工作時間越長問題越大,這就涉及到養老問題;壹旦發生工傷事故,最快捷的解決方法就是迅速選擇工傷保險補貼綠色通道,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來挽救生命。所以,有社保就是有保障。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就是企業為了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讓勞動者先簽字按手印,走個手續。工人們不把合同當回事,有些合同甚至沒有蓋章。壹旦發生勞動爭議,這種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維權成本高。9.有的合同約定違法內容,如不允許女職工結婚生子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合同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工人可以拒絕簽字。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壹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以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文件。在處理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而駁回用人單位賠償請求的案例不在少數。有些企業在合同簽訂後就把兩個合同都拿走了。發生糾紛時,員工沒有合同,單位也不壹定承認有這個人。三。未蓋章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關於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現行法律對鑒證的定義是“鼓勵鑒證”而非“強制鑒證”。也就是說,認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的壹種形式,並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所以說勞動合同未經鑒定機關審查蓋章無效,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因如下:1,合同主體不合格。被聘用方提供虛假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2.合同內容違法,即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制造冰毒、假幣等。含有違法內容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3、意思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應當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達。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所以無效。4.合同格式不合法。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當事人沒有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者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進行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正式合法化,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的,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文本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