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欠條寫法:標題:借款的寫借據、借條,欠貨款的寫欠條;內容:寫清楚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署名:不論標題、內容由出借人或借款人書寫,或打印,借款人必須親筆簽名,寫明借款日期。需要說明的問題:出借人要留存借款人身份證、居住證、工作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如果借款數額較大,通過銀行轉賬,可以寫明雙方銀行賬號,出借人留存銀行轉賬憑證。見:借據今因需要,向借款元,利息為,期限個月。借款人: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年月日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