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甲方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就土地交換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願意與乙方交換面積為_ _ _ _ _ _ _ _ _ _的面積。
換地後,雙方不進行經濟補償。
交換的期限是從_ _ _ _ _ _ _ _ _ _開始
互換後,國家征用壹方土地的,互換後的土地使用者享受征用的安置補償,原與村的合同終止,未征用土地的壹方與村重新簽訂合同。
交換後,壹方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由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壹方到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另壹方可以永久享有交換後的土地使用權(國家不能享有的除外)。
換地協議簽訂後,報村委會備案。
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村委會留存壹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年月月年年月月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