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高利貸是指索取極高利息的貸款。
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
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放貸再高利放貸達到壹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非法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容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以自有資金合法收入高息放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屬於民事調整範疇。
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假的。在原、被告均未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負責申請鑒定。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者公章比對樣本;其拒絕提供借條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者印鑒屬實。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的壹方,應當對合同成立並有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不能確定借據上的簽名或印鑒是否為借款人所為時,貸款人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與此同時,提供筆跡和公章比對樣本的責任卻被分配給了被告,因為被告的筆跡和公章在被告處,原告無法或難以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