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人代表章的使用主體是單位,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都離不開印章。在銀行等單位留底的印鑒,與公司業務相關性密切。包括這個單位的支票上都要印這個章。2、簽名章的使用主體是個人,也就是個人章,壹般與公司業務無關。即在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名上加蓋印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3、另外就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兩種章都可以擁有,用途不同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