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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辭退、開除時,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第十九條規定,移送的檔案可以通過機要交通工具送達或者專人寄送,不允許郵寄或者本人攜帶;移交的檔案必須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移交通知書》的統壹規定進行登記,並密封包裝;不得扣留或分批轉移轉移的材料;接收單位收到文件後應當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立即返還回執。轉出單位逾期壹個月未收到回單,應及時詢問,防止丟失。《關於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還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將勞動者檔案轉移到勞動者新的接收單位;沒有接收單位的,應當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的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工作。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