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2.驗收條件
居民因搬遷或購房,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之間或兩區三縣之間遷移戶口的,需要在新地址設立戶口。(被拆遷人必須是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輩與定居地所有者)
3.需提交的材料
(1)被拆遷戶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搬遷人員年滿6周歲的,每人壹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壹張(已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免交)。
(4)特殊情況下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5、具有以下特殊情況:
(1)被拆遷戶不是業主的,提供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被拆遷戶與業主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原戶籍檔案、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職工簡歷等。).
(2)被拆遷人不能到場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被拆遷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包括親友或非親屬在內的整戶從原址遷入新址的,在業主和戶主出具驗收證明的前提下,可以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擴展數據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戶籍管理: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天津辦事處,級別為局級的,允許進入我市集體戶口20人;允許進入我市縣級集體戶口的有15人。省轄市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駐津機構允許5人進入我市集體戶口。其他駐津辦事機構,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向駐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戶口,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專用戶口指標除外。
(二)申報集體戶口,需憑我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辦事處的文件和市協辦單位的證明,到市勞動、人事、公安部門辦理確認工作關系和落戶手續。
(三)凡經我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戶籍指標,均為天津市常住集體戶口。這筆帳將全部落入天津的辦公室。天津辦事處撤銷或職工調動,必須將戶口遷出天津。
(四)不享受經我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外國企事業單位駐津辦事處。凡在津投資、納稅或購買房產達到壹定規模的,可按我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申報藍印戶口。
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地駐津辦事處,憑批準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刻制公章、開設銀行賬戶、建房、采購、安裝電話等手續。
第十六條外地駐津辦事處工作人員子女需要在我市開辦幼兒園、上學的,經市或區縣協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按我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可在我市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借讀,直至高中畢業。
第十七條外國駐津機構人員因公前往邊境地區,應當持有關證件,經協辦單位審核同意後,經市或者區、縣同意,到公安機關辦理邊境手續。
第十八條外地駐津辦事機構,不準直接開展業務活動,但經派出機構同意,並按本市有關規定辦妥相應手續後,可開展代理業務。收取服務費的,須持協辦單位所在市或區縣的證明到我市財政部門備案,到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領取收費許可證,並按稅收法規規定納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天津市外國駐津機構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