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第六十六條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應當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因其他原因消滅。
參考資料:
中國人與民法通則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