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升掛國旗時,應當置於顯著位置。如果掛國旗,應該早上升,晚上降。萬壹天氣不好,就沒必要吊了。
3.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央、高處或者顯著位置,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
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掛或者降下國旗,應當緩慢升掛或者降下。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
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
百度百科:國旗法